与电视剧一样,电影在拍摄前也需要进行剧本录制,即电影录制项目。如何处理电影备案项目?这是电影公司常遇见的问题。千筹网小编整理“电影备案及许可证”相关信息,与您分享,供您参考!
电影备案以及获得许可证的过程是什么?
1.电影摄制单位(影视文化公司)摄制电影前,第一摄制单位应当将电影剧本送工商登记地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备案。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决定,并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电总局公布备案结果后,由省广电厅批准电影制作许可证,可核发《电影剧本备案单》的电影制作单位,其他电影制作单位核发《电影制作许可证(单张)》。修改后拍摄或者不同意拍摄的,应当说明原因,并书面通知制作单位。
2.情节主要内容和人物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的。,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在备案前征求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3.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纪录片、中外合作影片,由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对影片剧本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行政法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4.中央和国家机关(军)所属电影制作单位应当将剧本直接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备案或者批准。
5.省级广电部门向广电总局报送电影剧本备案审批情况,包括影片名称、备案单位(联系人、电话)、编剧姓名(实名)、故事摘要(约300字)、备案意见等。广电总局在总结和审核备案情况后,每月前十日和后十日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上两次公布全国电影剧本备案结果。未经备案和立项批准的剧本不得拍摄,已完成的影片不得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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