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0日,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这个电影产业,电影界人士呼吁出台的产业整体规律终于提上了议事日程。
据悉,《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工作从2003年开始,初稿原定于2004年形成,但一直“难产”。直到2015年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才通过法律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向超在会上说,今年前9个月,我国电影票房突破330亿元,银幕从2002年的不到2000元发展到2.9万元,而去年电影产业整体规模已达650亿元。
谈到法律需要解决和电影业面临的问题,蔡振华说,审批和制约的因素很多,阻碍了电影业的发展。制度层面“适度放松”刻不容缓。但与此同时,电影市场秩序也需要进一步规范。”擅自拍摄放映电影、擅自举办电影节(展)等情况时有发生,需要修改他还表示,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加大对电影产业的引导和支持,完善电影内容监管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发挥电影的积极引导作用。
从草案来看,该法没有单独规定行政审批,而是取消了现有的两项行政审批:电影制作许可证(单件)和一般题材剧本审查。今后电影拍摄只需申请电影制作许可证,而电影剧本的总主题只要提纲备案,就不需要再审批。
在电影活动方面,下放了电影制作、专题片剧本、电影发行、电影放映、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审批。企业可以选择仍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但电影发行许可证,只有经国务院批准,才能取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资格。
草案还要求,电影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禁止违反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海外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中国的独立电影制作活动也被禁止。”从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损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活动的境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参与合作电影制作。
草案要求,未经审批的影片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否则,可以没收影片,吊销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在中国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应当经有关电影主管部门批准。
(请输入正确手机号,否则优惠券无法领取成功)